山東金泰建設有限公司
Shandong Jintai Construction Co., Ltd
文章來源:發布時間:2015-12-11瀏覽次數: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公安(分)局、國土資源(分)局、規劃(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房產管理局,規劃一處,高新區建設局、國土資源分局,規劃二處,經濟開發區建設局、國土資源分局、規劃分局,文昌湖區城鄉建設局、國土資源分局、規劃辦、綜合執法局,各有關單位,各開發企業:
為進一步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規范企業開發經營行為,著力解決市場運行存在的突出問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開發項目建設的監督管理
(一)嚴格執行開發項目建設計劃提報制度。開發企業在辦理項目開發手續時,應當向開發主管部門提報項目建設計劃,明確主體建筑和配套設施的建設內容、開竣工期限、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時間、交付使用時間和產權辦理期限。各項配套設施應當與主體建筑同步規劃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達到交付使用條件。
(二)強化開發項目建設動態監管。開發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提報的項目建設計劃組織開發建設。開發主管部門應當依據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建設計劃、開發合同和項目手冊規定的內容,對開發項目的建設時序和重點環節實施動態監管。特別要對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配套設施建設、主體建筑交付使用等及時進行跟蹤監管,確保各項建設內容按計劃落實到位。
(三)實行開發項目轉讓登記備案制度。開發企業轉讓開發項目,受讓人繼續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應當具備城市房地產開發資質。開發項目轉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轉讓合同應當報開發主管部門和產權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四)嚴格執行竣工綜合驗收備案交房。開發項目竣工后,開發企業要及時組織竣工綜合驗收,并自竣工綜合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報告報開發主管部門備案。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提供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報告和備案證明。
開發項目未進行竣工綜合驗收備案的,主體建筑和配套設施不得交付使用。
二、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
(五)嚴格預售審批管理。商品房銷售主管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審批管理,細化預售方案,全面推進房屋面積預測繪工作。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時,應達到法定手續齊全、工程形象進度滿足預售條件并且無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開發企業違法違規行為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責令其現房銷售。辦理預售許可證后,項目的規劃許可面積、樓盤表、預測面積等不得隨意進行調整。
(六)加大對銷售行為的監管力度。開發企業發布商品房銷售廣告,應當明示開發企業名稱、商品房承銷機構名稱、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以認購、預定、排號、定金(訂金)、VIP、預訂款、預付款、借款、集資款等任何形式收取購房者資金,變相進行商品房銷售;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在銷售場所明示"五證"(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修建性詳細規劃、商品房預售方案、業主臨時公約、配套設施清單及產權歸屬等內容。
(七)加強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管。開發企業在下載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應按照《淄博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實施辦法》的規定,將收取的商品房預售款按套存入監管賬戶。開發企業應根據預售項目工程建設需要申請監管賬戶內的資金。對入賬不足的項目,監管部門不予辦理用款申請,企業應限期整改補足入賬額度;對嚴重入賬不足的項目,監管部門應及時進行封盤停售,并根據情況研究相應的處理措施。預售款監管部門應當憑網簽房屋的數量及價值從預售款監管資金中留存辦證費用,開發企業申請初始登記時,可申請將辦證費打入各收款單位賬戶,確保辦證及時。
(八)強化商品房銷售合同履約監管。商品房銷售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使用新版《山東省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的宣傳和引導,推進交易合同網上備案全覆蓋工作。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強化對銷售合同約定內容和企業履約行為的監督管理。嚴格將竣工綜合驗收備案作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條件,明確約定交房時間、辦證時間和違約責任,確保開發企業按時交付合格的商品房,按時為業主辦理產權證。
三、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規范市場秩序
(九)加大市場執法檢查和處罰力度。公安部門對以房地產開發名義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打擊;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規劃、城管執法、房管等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重點加大對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的執法檢查和處罰力度:
1.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以任何形式收取購房款,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2.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銷售場所明示"五證"等規定內容的行為;
3.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審批規劃的行為;
4.開發項目未經竣工綜合驗收備案交付使用的行為;
5.不履行合同約定,延期交房、延期辦證的行為;
6.開發項目轉讓,未辦理轉讓合同備案和開發者變更手續的行為。
(十)加強企業信用管理,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銷售、延期交房、延期辦證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記入企業不良行為,納入信用評價管理。情節嚴重,引發群體投訴上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開發主管部門要對涉事企業給予通報批評、注銷或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發等處理,并向社會予以曝光;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規劃、城管執法、房管等部門要建立聯動響應和失信約束機制,在市場準入、土地出讓、規劃許可、預售許可、資金監管等方面,對信譽優良的企業給予扶持,對違規失信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
四、加強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十一)拓寬信息公開范圍,提高行業透明度。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規劃、城管執法、房管等部門要加大對開發企業和開發項目相關信息的公開力度。開發企業資質等級、信用等級、不良開發經營行為以及開發項目土地、規劃、開發、建設、預售、產權等辦理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提高行業透明度,方便公眾查詢,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本通知自2016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4日。
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國土資源局 淄博市規劃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 淄博市房產管理局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