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建管處(局),各建筑業企業:
根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凈資產指標考核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魯建行函[2015]2號)要求,現就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凈資產考核指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中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企業凈資產以企業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中凈資產指標為準考核"修改為"企業凈資產以企業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合法的財務報表中凈資產指標為準考核"。
二、將《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實施辦法》(建市〔2010〕210號)中第二部分指標說明"(一)資信能力"中第2條"企業凈資產以企業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中為準"修改為"企業凈資產以企業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合法的財務報表為準"。
淄博市建筑管理處
2015年12月17日